晚场付费扫场篇助足彩研究,子瀛分享公平指数解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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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30
篮球赛事由两队共同参与,每队派出五名球员参赛。参赛队伍的宗旨在于向对方球篮投球得分,同时竭力阻止对方在本队球篮取得分数。
篮球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如到场)管理。
1.2 球篮:本方/对方
在对方队伍发起攻击时,所瞄准的篮筐属于对方所有;而在我方队伍进行防守时,所守护的篮筐则属于我们自己的。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将是比赛的胜者。
第2条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需为一块平坦且无障碍的硬质地面(见图1)。其具体尺寸为长28米、宽15米,测量需从界线内侧边缘开始。
篮球场地
球场和器材播报
该队的后场区域包括:其本方的球篮、篮板的内部区域;以及从球篮后方延伸至端线、两侧边线和中线的比赛场地部分。
该队的前场区域包括了对方球篮、篮板的内部区域,以及位于对方球篮后方的那条端线、两侧的边线,以及距离对方球篮最近的那条中线内侧的边界。
所有线条需保持一致色调,并须以白色或易于辨认的其它颜色绘制,宽度应为5厘米,且必须保证其清晰度。
比赛场地的边界由四条线构成,包括两端的两条端线和两侧的两条边线。这些线条本身并不属于比赛场地的范畴。
任何障碍物包括在球队席就座的人员距离比赛场地应至少2米。
2.4.2 中线、中圈和罚球半圆
中线的绘制需从两侧边线的中心点开始,并且要保持与两端线的平行状态。此线需向外延伸至每一边线之外,超出距离为0.15米。此中线构成了后场区域的一部分。
比赛场地的中心位置需准确标记中圈,其直径长度应为1.80米,测量需从圆周的外侧边缘开始。
比赛场地内需绘制两个半圆形的罚球区,其直径长度为3.60米(从圆周的外沿进行测量),且这两个半圆的圆心均位于两条罚球线的正中央。
2.4.3 罚球线、限制区和抢篮板球分位区
罚球线需绘制成与端线平行的形状。其距离端线内沿至最外沿的长度应为5.80米,整体长度则为3.60米。同时,罚球线的中心点需位于连接两端线中心点的想象线上。
比赛场地上应划出一个长方形限制区域,此区域由端线、延伸的罚球线以及从端线外沿起,距离端线中点2.45米处开始,直至延伸罚球线外沿的线条所围成。除了端线之外,这些线条均构成了限制区的边界。
2.4.4 3分投篮区域
该队的三分投篮范围(如图1和图3所示)涵盖了整个比赛场地的地面,除了对方篮筐附近受特定条件所限的区域。
从端线出发的两条垂直起始线所形成的平行线,其外侧边缘与边线内侧边缘之间的距离为0.90米。
以对方球篮正下方地面上的特定点作为圆心,绘制一个半径长度为6.75米的圆弧。该圆心与端线中点内侧边缘之间的距离为1.575米,并且这个圆弧与两条平行的线条形成了交点。
2.4.5 球队席区域
球队席区域应由2条线在场外画出。(见图1)
球队席区域内需设置16个座位,专供球队席成员使用,这些成员涵盖教练、助教、替补球员、被淘汰球员以及随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需站在球队席后方,距离至少2米远。
2.4.6 掷球入界线
在记录台对面、比赛场地边缘之外,应绘制两条长度为0.15米的掷球入界线,这两条线的最外侧边缘与比赛场地最近端线的内侧边缘相隔8.325米。
2.4.7 无撞人半圆区
无撞人半圆区应在场地上画出,其界线是:
以球篮正下方地面上的特定点作为圆心,绘制一个半径长度为1.25米的半圆形区域。
两条与端线成直角的平行线,其内侧距离球篮正下方地面标记点为1.25米,这些线的长度为0.375米,并且它们与端线内侧边缘相隔1.2米。
无撞人半圆区域是通过将篮板前沿的平行虚线与另一组平行虚线的末端相连接,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半圆形空间。
无撞人半圆区的界线是无撞人半圆区的一部分。
——含有抗压篮圈和篮网的球篮;
——篮板支撑构架(包括包扎物)
计时暂停所需之秒表或合适的(可视)设备(非比赛专用计时器)。
•2个独立的、显然不同的、非常响亮的声响信号,分别提供给:
——进攻计时员;
——记录员/计时员。
•全队犯规标志牌。
球队播报
当一名球员符合竞赛主办方规定的条件,包括年龄等方面的要求,并经过审批获得参赛资格后,他即成为具备参赛资格的球队成员。
一名球队成员若其姓名在比赛启动前已载入记录簿,且未遭取消参赛资格,亦未累积至五次犯规,则该成员具备参赛资格。
4.1.3 在比赛时间内一名球队成员:
•当他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队员。
•当他未在比赛场地上,但他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替补队员。
在经历了五次犯规之后,他失去了继续比赛的资格,从而成为了一名被淘汰的队员。
在比赛暂停时段,具备参赛资格的各队成员均被视为队员。
4.2.1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包括一名队长。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练员。
在球队席上,最多可容纳7名具有特定职责的随队人员,他们包括但不限于球队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康复治疗师、数据统计员以及语言翻译等。
在比赛进行期间,每支队伍必须保证至少有五名球员在场,并且这些球员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一名球员被选为替补,与此同时,另一名球员则从替补的位置转正成为正式队员。
•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
•在暂停或比赛休息期间,一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
4.3.1 球队成员的服装应符合下述要求:
背心与短裤在颜色上保持一致,前后部分的主要色调相同。若上衣配有袖子,其长度应控制在肘部以下,穿着长袖上衣则不被允许。所有参赛队员需将背心塞入短裤之中。此外,连体服装亦可穿着。
•短裤和背心一样,前后的主色相同,但短裤必须高于膝盖。
•球队所有队员穿着主色相同的短袜,袜子必须是可见的。
各队球员必须身着带有明显号码标识的球衣,这些号码需与球衣本身的颜色形成鲜明对比,确保号码易于辨认。同时,号码必须足够清晰,以便观众和裁判都能轻松识别。
•后背的号码应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号码应至少高10厘米。
•号码应至少宽2厘米。
•球队应使用0,00和1~99的号码。
•同队队员不应佩戴相同的号码。
•任何广告或标志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4.3.3 球队必须至少有2套背心,并且:
在竞赛日程表中,排名靠前的队伍,无论是主队还是被称为“A”队的,应当穿着浅色,尤其是白色的背心。而排名靠后的队伍,即客队或称作“B”队的,则应选择深色背心。
•但是,如果2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所有参赛队员所佩戴的装备必须符合赛事规定。任何旨在提升队员身高、扩大活动范围,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不公平优势的装备均属禁止之列。
队员不应穿戴那些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任何装备或物品。
——涉及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等部位的保护装置,包括护具、模件或防护套,这些产品可由皮鞋、塑料、软塑料、金属等硬质材料制成,即便其表面附有柔软的敷料。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肩部、上臂、大腿或小腿等部位所穿戴的防护装置,一旦其构成材料得到了妥善的覆盖。
仅限黑色、白色或与上衣主体色调相匹配的弹性护肘,且全体队员所佩戴的护肘颜色需保持统一。
黑色、白色或与短裤主体色调相匹配的弹性袜套,且队伍内所有成员的装备颜色需保持统一。
头饰需为黑色、白色或与上衣主色相匹配,且队伍中每位成员的头饰颜色必须统一。头饰不得完全或部分遮挡面部任何区域,包括眼睛、鼻子和嘴唇等,同时不得对佩戴者或他人构成安全隐患。此外,头饰上不得有与头部或颈部相连的任何物品,也不得有任何凸起物出现在其表面。
——伤鼻保护器,即使是用硬质材料制成。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黑色、白色或与上衣主色调相匹配的护腕,其宽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且须由纺织品制作,同时,该队所有成员所佩戴的护腕颜色必须保持统一。
手臂、肩部、腿部等部位可使用黑色、白色或与上衣主色相匹配的弹力贴,然而,队伍中所有成员的弹力贴颜色必须保持统一。
——黑色、白色或者透明的护踝,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球鞋的颜色可以任意搭配,但左右两只鞋的颜色必须保持统一。鞋上可以带有无闪烁的光源、反光材料或其它装饰,这些装饰是允许存在的。
在比赛过程中,队员身上不得出现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促销商品名称、慈善机构名称及其标志、徽章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标识,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及的内容。
本条未具体指出的任何额外装备,均需得到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的正式认可。
第5条 队员:受伤
5.1 如果队员受伤,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在球处于活球状态期间若出现球员受伤,裁判需耐心等待至该队完成投篮、球权易手、停止进攻或球变为死球后,方可吹响哨声。然而,若需紧急救治受伤球员,裁判有权即刻暂停比赛。
若受伤的运动员无法在15秒内迅速重返赛场,或者若其接受了治疗,那么他必须被替换上场,除非该队实际可投入比赛的球员人数不足五人。
球队席上的人员需在裁判员的准许下方可踏入比赛区域,并且在受伤的队员被替换下来之前,他们负责对他进行照顾。
若医生评估受伤的运动员亟需立即救治,即便未经裁判许可,医生亦有权踏入比赛区域进行治疗。
在比赛进行中,若队员身上有出血或伤口,则必须被替换下场。只有当出血完全停止,且受伤部位或伤口得到彻底且安全的包扎处理,该队员方可重新回到比赛之中。
如果在记录员发出更换指示之前,任何一支队伍取得暂停机会,那么在此暂停期间,若是受伤的球员或者任何一名正在出血或者有伤口的球员状况有所好转,那么该球员便有权重返赛场继续比赛。
由于受伤,那些被教练员指派在比赛初期登场或于罚球间隙接受疗护的球员,其位置可以由他人顶替。在此情形下,若对方球队亦欲进行人员更替,他们同样享有替换相同数目球员的权利。
第6条 队长:职责和权力
队长(CAP)系由教练指派,负责在赛场代表其球队出战的球员。比赛进行中,队长有权与裁判沟通以获取相关信息,但需注意言行礼貌。此外,队长仅能在球处于死球状态以及比赛计时器暂停时进行此类交流。
若球队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队长需在比赛终了后十五分钟内迅速告知裁判,并在记录簿中“球队抗议,队长签字”一栏内亲自签署。
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在比赛预定开始前至少40分钟,教练员或其指定代表需向记录员提交一份名单,列明该场比赛中具备参赛资格的球员姓名及其编号,同时还包括队长、教练及助理教练的详细信息。名单上所列球员即便在比赛开始后抵达,也有权参与比赛。
在比赛预定开始前至少10分钟,教练员们需在记录表上亲自签署,以此证明他们已准确填写了球队成员的姓名、号码以及教练本人的姓名。此外,他们还需明确指出比赛的首发五名队员。在此过程中,主队或“A”队的教练员有责任优先提交这份名单。
仅准许球队席上的工作人员在指定的球队席座位上就坐,并须保持在各自的球队席活动区域内。
教练员或其助手在比赛过程中可以前往记录台搜集相关数据,但这一行为仅限于球处于静止状态或比赛计时器暂停的时刻。
比赛期间,仅限一名教练或其助手站立。此期间,他们可与队员沟通,前提是必须身处球队指定区域。然而,助理教练员不得与裁判进行交流。
若存在助理教练员,其姓名需在比赛启动前被填写于记录表中(无需其本人签字确认)。一旦教练员因种种缘由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助理教练员需接替其全部职责与权限。
当队长步出赛场之际,教练须告知裁判场上队长所对应的号码。
若教练员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且记录簿中未标注助理教练员(或其亦无法继续工作),队长需兼任队员与教练双重角色。一旦队长需离场,他仍可维持教练职责。若队长因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行为或受伤无法履行教练职责而离场,则应由其替换的队员接替教练一职。
在规则未对罚球队员的选取作出具体规定的场合,教练需指派本队执行罚球的队员。
比赛通则播报
第8条 比赛时间、比分相等和决胜期
8.1 比赛应由 4节组成,每节 10分钟。
在比赛预定启动前,需设定一段时长为20分钟的休息时段。
在第1节与第2节(上半场)的间歇,第3节与第4节(下半场)的转换时刻,以及每一场次的决胜阶段开始前,均需安排2分钟的休息时间。
8.4 两个半时之间的比赛休息期间应是15分钟。
8.5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开始于:
·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
·结束某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8.6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结束于:
·第1节的开始,在跳球中,当球离开主裁判员抛球的手时。
在第四节比赛时间结束,若双方比分持平,则有必要通过延长比赛,增加一个或数个5分钟的加时赛阶段,以打破这一平局状态。
在采用主客场总得分制的系列赛事中,若至第2场赛事结束,双方的总积分持平,则需额外进行一个或数个时长为5分钟的加时赛,以打破这一均势。
当该节比赛的计时钟发出结束信号,抑或在此前出现违规行为,比赛结束后必须执行最终的罚球。
若此罚球需通过加时赛来决定胜负,则该节比赛结束后所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均应视作比赛休息时段内发生的,并在加时赛开始前予以执行相应的罚球。
第9条 比赛或节的开始和结束
9.1 在跳球抛球中,当球离开主裁判员的手时第1节开始。
9.2 在所有其他节次比赛中,一旦球被掷入界内且可被处理,该节比赛即正式开始。
若比赛队伍在场地内准备参赛的队员人数少于五人,则比赛将无法启动。
在比赛日程表中,排名靠前的队伍,无论是主场作战的队伍还是被称为“A队”的队伍,都应享有位于记录台左侧、面对比赛场地的球队席以及本方的球篮。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球队席和/或球篮。
在第1节和第3节比赛开始之前,该球队享有在对方球篮所在半场进行赛前热身练习的特权。
9.6 球队下半时应交换球篮。
在所有决定性的比赛阶段,球队需持续朝向与第四节比赛目标一致的篮筐发起进攻。
比赛进入该环节的终场阶段,一旦比赛计时的终止信号响起,该节比赛、加时赛或是整场比赛即告结束。若篮板周围安装了发光带,那么发光带的提示信号将比计时钟的终止信号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球成活球,当:
·跳球中,球离开主裁判员抛球的手时。
·罚球中,罚球队员可处理球时。
·掷球入界中,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球时。
10.3 球成死球,当:
·任何投篮或罚球中篮时。
·活球中,裁判员鸣哨时。
·在一次罚球中球明显不会进入球篮,且该次罚球后接着有:
——另一次或多次罚球时。
——进一步的罚则(罚球和/或掷球入界)时。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时。
·某队控制球进攻计时钟信号响时。
·投篮中飞行的球在下述情况后被任一队的队员触及时:
——裁判员鸣哨。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
——进攻计时钟信号响。
10.4 不成死球情况,当:
——裁判员鸣哨。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时。
——进攻计时钟信号响时。
在罚球过程中,球处于空中飞行状态,此时裁判员若发现除罚球队员以外的其他球员违反规则,便会吹响哨声。
当对方队员正进行投篮动作并掌握着球权时,若任一队员对其犯规,且该犯规动作是在犯规发生前对方已经开始的投篮过程中连续完成的。
球不成死球,如中篮计得分。
——在裁判员鸣哨后,且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
一名队员正在连续进行投篮尝试,此时,比赛节末的计时器铃声或是进攻计时器的提示声突然响起。
此规定不适用,并且如果中篮不记得分。
第11条 队员和裁判员的位置
11.1 一名队员的位置由他正接触着的地面所确定。
队员跃起于空中,依旧保持着与地面接触那一刻的姿势。这涵盖了球场边线、中线、三分线、罚球线,以及界定限制区的线条,以及无撞人半圆区域的边界。
裁判员所处位置与队员位置确定方式一致。一旦球触及裁判员,其效果等同于球触及裁判员站立之地。
第12条 跳球和交替拥有
在第一节比赛的开端,一位裁判员于中圈位置,将球抛向空中,并在任何两名互为对手的球员之间引发了跳球。
当任一队中的球员紧握球在手,且情况严重到非得采取粗暴手段,否则无法夺回球权,此时便会出现一次争球的情况。
在每一次跳跃时,球队成员的脚需置于靠近己方球篮的中圈半圆区域,其中一脚需紧邻中线位置。
若对方队员提出占据某个特定位置,己方队员则不得在圆圈中与其相邻地占据位置。
接着,裁判员需将球垂直向上抛掷,确保抛球的高度超出任何一名队员跳跃所能触及的范围。
在球达到最高位置之后,必须由一名或两名跳球队员以手部动作击打球体。
在球未被合法击打之前,任何跳跃式进攻的队员均不得擅自离开他所处的阵地。
在球尚未触及非跳球队员之一或地面之前,任何跳球队员均不得对球进行超过两次的抓取或击打。
若球未被任何一名跳球队员击打,那么就需要重新进行跳球程序。
在球击打之前,非跳球队员的身体任何部位均不得触及圆圈或圆圈上方的空间。
违反12.2.1条款、12.2.4条款、12.2.5条款、12.2.6条款以及12.2.8条款的行为构成违规。
·宣判了一次争球时;
当球飞出界外,裁判们未能确定究竟哪位球员是最后一个触及球的,亦或是他们之间对于这一点存在分歧。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不成功的罚球中,双方队员发生违例时。
·一个活球夹在篮圈和篮板之间时(罚球之间除外)。
·任一队既没有控制球又没有球权球成死球时。
在双方球队所受的同等处罚被扣除之后,并未剩余其他待执行的处罚措施,并且,在首次犯规或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任何一方队伍均未掌握球或拥有球权。
·除第1节外,所有节将开始时。
12.4 交替拥有定义
12.4.1交替控制球权的方式是通过将球掷入界内而非通过跳球来激活球的生命力。
12.4.2 交替拥有掷球入界:
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球时。
──球触及场上队员或被场上队员合法触及时。
──掷球入界队发生违例时。
──掷球入界中活球夹在篮圈和篮板之间时。
12.5 交替拥有程序
在所有涉及跳球的情况里,两支队伍将轮流获得在跳球发生地点附近进行界外球的投掷权。
在完成跳球环节后,未能成功掌控场上活球的队伍,理应获得球权的首次交换机会。
在每一节比赛结束后,拥有下一节交替权的队伍需在记录台对面中线的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来开启新的一节,除非需要先执行额外的罚球或球权处罚。
在比赛中,应通过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箭头来明确指出哪支队伍拥有交替掷球入界的权利。随着交替掷球入界阶段的结束,该箭头的指向将立刻发生改变。
某队在执行交替掷球入界时违规,导致其失去了交替掷球入界的权利。此时,交替掷球入界的箭头应立即改变方向,指向违例队对方,表明他们在下一次跳球时将拥有掷球入界权。因此,球权被判定给违例队对方,并在最初掷球入界的位置进行掷球入界,以继续比赛。
·除第1节之外的其他每节开始前,或
·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
任一球队犯规不使掷球入界队失掉该交替拥有掷球入界。
第13条 如何打球
在比赛过程中,球员需仅用双手击球,同时,球可以朝任意方向进行传递、投掷、击打、滚动或移动,然而,这些动作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约束。
队员不得携带球进行奔跑,不得有意用脚部或身体其他部位阻挡球,亦不得用拳击球。
然而,若球不慎碰触到腿部任何部位,亦或是腿部任何部位不慎触碰到球,均不构成违规行为。
违反第13.2是违例。
当某支队伍的球员正在操控一个活球,无论是手持、运球,还是有机会接球,那么该队便开始对球拥有控制权。
·某队一名队员控制一个活球时。
·球在同队队员之间传递时。
球队继续控制球。
·一名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时。
·在投篮或罚球中,球已经离开队员的手时。
是球队控制球结束。
第15条 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
队员手持篮球,随即将其投向对方的篮筐,使球飞向空中。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对方球篮。
扣:用一手或双手迫使球向下进入对方球篮。
拍和扣也认为是投篮。
15.1.2 投篮动作:
队员通常在触球之前便开始执行投篮的连贯动作,此时,裁判员将根据其判断,确认队员是否已对对方的篮筐进行了投篮、击打或扣球,从而标志着得分尝试的正式开始。
当球脱离球员控制,若投篮球员正处于空中跃起状态,他必须确保双脚重新触地。
尽管投篮者被视为在进行得分尝试,然而他的胳膊或许会被对手球员紧紧握住,借此手段来干扰他的得分机会。在这种情形下,球是否成功脱离他的掌握并非决定性的关键。
在跑动的合法步数和投篮动作之间没有联系。
15.1.3 投篮动作中的连续运动:
当球停留在球员手中,他们便开始执行投篮动作,这一动作通常是以向上抛球的形式进行。
·在投篮尝试中须包括队员的手臂和/或身体运动。
当球脱离球员掌控,亦或是在完成一个全新的投篮技巧之后。
第16条 篮中球和它的得分值
当球体由上方向篮筐内落入并停留在篮筐内部,或者穿过了篮筐,那么该球便被认定为篮中球。
若球的一部分仅极小部分位于篮圈内部,且该部分低于篮圈的水平面,则可判定该球已进入球篮。
16.2.1 球已进入球篮,对投篮的队按以下方式计得分:
·一次罚球中篮计1分。
·从2分投篮区域中篮计2分。
·从3分投篮区域中篮计3分。
在执行最后一次或唯一一次的投篮机会时,若球在碰触篮筐之后,在成功落入篮筐之前,被进攻方或防守方的球员合法触碰,则该投篮有效,得分为两分。
若队员不慎将球投入己方球篮,则该投球将获得2分,且该得分将计入对方场上队长个人得分记录中。
若队员有意将球投入己方篮筐,此举构成违规行为,且该次投篮不计算得分。
16.2.4 如果队员使整个球从下方穿过球篮,这是违例。
为了确保队员在成功将球掷入界内获得控制权,亦或在比赛进行到最后阶段,亦或仅在一次罚球之后争抢篮板球时有机会尝试投篮,比赛计时钟被设置在特定条件下暂停。
确保计时器上显示的时间不少于0:00.3(即3/10秒),否则;若显示为0:00.2或0:00.1,那么球员唯一可行的得分手段只能是拍球或尝试扣篮。
第17条 掷球入界
当界外队员将球传递至比赛场地内时,掷球入界的行为便随之产生。
裁判员需将球交予执行掷球入界任务的队员,或者将其放置在他能够触及的位置。条件是:
·裁判员距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不超过4米。
·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是在裁判员指定的正确地点。
他也可将球抛或反弹给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
队员必须将球掷入界内,具体位置应位于违规发生或比赛被裁判叫停的最近点,但不得是在篮板正后方。
仅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于记录台对面中线的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操作:
·在非第1节的所有节开始。
在技术犯规、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或导致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所引发的罚球完成之后。
掷球入界的球员需站在记录台对面,分别站在中线延长线的两侧,他们有权限将球传递给场上的任何一位队友。
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以及每一决胜期的最后两分钟时段内,一旦拥有后场球权的队伍选择暂停,那么接下来的界外球投掷必须发生在记录台另一侧,且在该队位于前场的界外球投掷线位置进行。
在控制活球队或拥有掷球入界权的队员出现犯规行为之后,接下来的掷球入界操作需在距离犯规发生地最近的位置进行。
每当篮球成功落入篮筐,然而该次投篮或罚球并未被判定有效,那么接下来的界外球投掷将需在罚球线延长线上进行。
17.2.7 投球成功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
非得分队伍的任何一名球员均需在其队伍底线后的任意位置将球投回场地。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投篮命中、罚球成功后的暂停或是比赛暂停、中断等情况,在裁判将球交予执行掷球入界职责的球员,或将其放置在球员可处理的位置时。
执行掷球入界的球员能够进行横向移动或向后退,同时,球可以在端线后方由本队队员相互传递,然而,一旦界外第一位球员获得处理球权,5秒的计时便随之启动。
17.3.1 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不应:
·球离手超过5秒钟。
·球在手中步入场内。
·掷球入界的球离手后,使球触及界外。
·在球触及另一队员前,在场上触及球。
·直接使球进入球篮。
在篮球出手之前,球员需从指定在界外的投球入界点进行操作(若为投篮或最后一次罚球命中,则需从该队端线后进行除外),其移动轨迹在水平方向上,无论是单方向还是双方向,累计距离必须超过1米。不过,只要条件允许,球员可以后退至界线之后的任意位置。
17.3.2 在掷球入界中其他队员不应:
·在球被掷过界线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越过界线。
若掷球入界处界线外的障碍物与界线之间的距离不足两米,那么距离该队员不超过一米的区域将受到限制。
违犯第17.3款是违例。
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原掷球入界的地点掷球入界。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请求中断比赛是暂停。
18.2.1 每次要暂停应持续1分钟。
18.2.2 在暂停机会期间可以准予暂停。
当比赛进入死球状态,双方队伍暂停,计时器随之停止运作,并且裁判员与记录台之间的沟通也已经结束。
在双方队伍进行最后一次或仅剩一次的罚球,并且该罚球成功后,球便成为死球状态。
·(对于非得分队)投篮得分时。
一次暂停机会开始
当队员完成掷球入界动作,或者在执行第1次或仅此一次的罚球过程中获得球权,此时暂停的机会即告结束。
在比赛上半场期间,每支队伍被允许进行两次暂停;而在下半场期间,每队可享受三次暂停,此外,在每一决胜阶段,每队还可以获得一次暂停机会。
18.2.6 未用过的暂停不得遗留给下半时或决胜期。
在对方队员成功投篮且未因犯规而获得暂停的情况下,对首次提出暂停要求的教练,应为其球队记录一次暂停。
在第四节比赛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期间,一旦投篮成功导致比赛计时器暂停,获得分数的队伍不得请求暂停,除非裁判已经宣布了比赛的中止。
仅教练或其助手可提出暂停请求,他们需与记分员进行眼神交流,或亲自前往记分员处明确表达暂停意愿,同时需用标准手势准确示意。
在记录员发出暂停请求的信号之前,任何对暂停请求的取消都是不允许的。
18.3.3 暂停时段:
·当裁判员鸣哨并给出暂停手势时开始。
·当裁判员鸣哨并招呼球队回到比赛场地上时结束。
在暂停机会启动的瞬间,记录员需立即出示他的手势,向裁判表明暂停的申请已被提出。
一旦某队提出了暂停请求,当对方队伍成功投篮得分之际,计时员需立刻暂停比赛时间记录,并且立即发出他的指示信号。
在比赛暂停阶段,以及第二节、第四节或任何决胜阶段的比赛休息时刻,球员们有权离开比赛区域,前往球队休息区就坐。在此期间,允许球队席区域内的人员进入场地,前提是这些球员需保持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若为首次或仅此一例的罚球机会,且球已处于可被罚球队员操控的状态,任何一方球队提出暂停请求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罚球成功。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仅一次的罚球之后,紧接着将在记录台侧方的中线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
在连续的罚球回合中,裁判判定了犯规行为。在此情形下,必须执行完所有应得的罚球,然后才能实施新的犯规处罚规则。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是唯一的一次罚球动作之后,在球重新成为活球状态之前,裁判员判定了一起犯规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境下,必须先执行新的犯规处罚规定。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唯一一次的罚球动作后,在球重新成为活球状态之前,裁判判定了一项违规行为。在此情形下,在执行将球掷入界内的程序之前。
这次暂停应被准予。
若存在多个犯规行为导致连续的罚球环节或球权转换,则需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独立处理。
替补队员请求中断比赛成为队员是一次替换。
19.2.1 在替换机会期间球队可以替换队员。
19.2.2 一次替换机会开始:
在球处于非活跃状态,即比赛计时器暂停运作,并且裁判员已经与记录台完成沟通的情况下。
在双方队伍进行最后一次或仅剩一次的罚球并成功命中后,当球变为死球状态时。
在比赛的第四节剩余的最后两分钟内,亦或是在每一关键决胜阶段的最后两分钟,若非得分队进行投篮得分。
当掷球入界的队员获得处理球的权利,或者当执行第一次且仅此一次的罚球动作的队员获得球权时,一次替换机会便随之结束。
队员一旦转变为替补球员,以及替补球员转正为正式队员,均不得在比赛过程中再次上场或离场,直至比赛计时器的一个周期结束后,球再次变为静止状态。除非:
·某队场上队员已被减缩到少于5名。
由于纠正错误的需要,原本享有罚球权的球员已经经过合法程序被替换,并安静地坐在了球队替补席上。
在第四节比赛尾声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里,一旦投篮成功导致比赛计时器暂停,得分方不得进行人员更换,除非裁判已经宣布比赛暂停。
只有替补球员有资格提出换人申请。这需由他们本人亲自前往记录台明确表达,或是在替换座位上等候。同时,他们必须迅速进入比赛状态。
19.3.2 对于替换请求,有权利进行撤回,然而,这一操作必须是在记录员发出替换申请的信号发出之前进行。
在替换机会出现之际,记录员应立即发出信号,向裁判员表明替换请求已被提出。
19.3.4替补球员需在场地边界之外等候,直至裁判吹响哨声,并做出替换动作及向他示意方可踏入比赛区域。
被更换的球员无需向裁判或记分员进行告知,他们可以直接前往自己所在的球队休息区。
替换动作需迅速进行。一旦队员第五次犯规或被剥夺参赛资格,他们须即刻被换下(通常在30秒内)。裁判员若判定存在不当延迟,将对违规队伍记录一次暂停。若该队暂停次数已用尽,教练员将面临一次技术犯规(标记为“B”)。
在比赛暂停或非半场休息期间提出更换球员的请求时,该替补球员需在重返赛场前向裁判员进行告知。
·他已发生第五次犯规。
·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
他需被更换,执行罚球的应是替换他的替补球员,而且这名替补球员在下一计时段开始前不得再次被替换。
在第一次罚球或仅发生一次罚球的情况下,一旦球被放置在罚球队员可触及的位置,若任何一队提出更换球员的请求,替换行为将得到允许,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仅此一次的罚球之后,球员需要在记录台对面中线的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
在执行多次罚球判决的过程中,判定了犯规行为。在此情形下,应继续完成既定的罚球,且在新的犯规处罚规则生效前,允许进行人员替换。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唯一一次的罚球动作之后,在球重新成为比赛活球之前,裁判员判定了一次犯规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境下,球员可以在实施新的犯规处罚规定之前进行人员替换。
在完成最后一次或仅此一次的罚球动作后,在球重新成为比赛活球之前,裁判员判定了一项违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在执行掷球入界程序之前,允许进行球员替换。
若存在多个犯规行为导致连续的罚球环节,则每个环节需独立进行判定处理。
第20条 比赛因弃权告负
预定时间过后十五分钟,若球队未能抵达场地或未能确保五名队员入场做好比赛准备。
·他的行为阻碍比赛继续进行。
·在主裁判员通知比赛后拒绝比赛。
那么,该队由于弃权使比赛告负。
判定对方队伍取得胜利,比分高达二十比零。另外,对于弃权参赛的队伍,在排名顺序中应赋予零分。
在涉及总分决定胜负的两场比赛(包括主客场)以及采用三战决胜负的季后赛中,若某队在第一场、第二场或第三场比赛中主动放弃比赛,则该队将被判定为在该组比赛或季后赛中因“弃权”而败北。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采用五战决胜负的季后赛。
在一次联赛中,若某支球队连续弃权两次,那么该球队将失去参赛资格,并且该队在所有比赛中的成绩将一律判定为无效。
第21条 比赛因缺少队员告负
在比赛过程中,若某支队伍在场上参赛的队员人数不足两名,那么这支队伍因队员短缺,理应承受比赛失败的后果。
若判定胜利的队伍在比赛结束时处于领先地位,那么比赛结束时所得的比分即为准有效。若判定胜利的队伍在比赛结束时并未领先,则应将比分记为2比0,此比分对胜利队伍有利。另外,在排名过程中,因队员缺席而参赛的队伍应获得1分。
在涉及两场比赛(包括主场和客场)的总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若任一场比赛(无论是第一场还是第二场)的队伍出现队员缺席的情况,该队伍应当接受因“队员缺席”而导致的该组比赛失利。
违例是违犯规则。
将球判给对方球员,需在距违例发生地最近的区域进行掷球入界,但若该区域恰好在篮板后方,则不在此列,除非规则中有特殊说明。
第23条 队员出界和球出界
当队员的任何部位触及到边线、边线之上或边线之外的地面及非队员所接触的任何物体,即视为该队员越界。
23.1.2 当球触及了:
·在界外的队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时。
·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时。
·篮板支撑架、篮板背面或比赛场地上方的任何物体时。
在球飞出界线,抑或是球在触及除球员自身以外的任何物体后导致出界,那个最终接触球或被球接触的球员,便是导致球出界的球员。
若球因触及界线或界线外的队员,或被该队员触碰而越界,责任应由该队员承担。
在争球过程中,一旦球员越界至场外或踏入己方后场,便将触发一次跳球事件。
24.1.1运球涉及队员对活球进行操控的一系列动作,包括抛投、击打、使球在地面上滚动,或是有意将球投向篮板。
当场上队员掌握着活球,并采取投掷、击打、滚动或携带动作使球接触地面,或者有意将球投向篮板,在球碰触到另一位队员之前再次与球接触,此时便标志着运球的开始。
当队员双手同时触及球或允许球在一手或双手中停留时运球结束。
在运球过程中,球可以被抛向空中,但前提是,在球落地或被其他队员触碰之前,必须由持球者用手重新触碰到它。
当球不与队员的手接触时,队员可行进的步数不受限制。
队员不慎失去了球权,随后在比赛中重新夺回对球的掌控,这一过程被判定为传球失误。
24.1.4 下例情况不是运球:
·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从其他队员的附近用拍击球来试图获得控制球。
·拍击另一队员控制的球。
·拦截传球并获得控制球。
若非出现带球走违例行为,球员可在双手间传递球,且在球落地前,球可暂时停留在单手或双手之中。
队员在完成首次运球动作后,不得进行第二次运球,除非在两次运球动作之间,他因以下情况之一在场上丧失了对球的控制:
·被对方队员触及球。
·传球或漏接,然后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触及。
当队员在场地上控制着一个活球,若其单脚或双脚超过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向任意一个方向进行非法的移动,即构成带球走的行为。
在比赛过程中,若某队员手持活球,并以同一只脚向任意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同时保持另一只脚(即中枢脚)始终与地面保持接触,这种动作即被视为合法的旋转移动。
25.2.1 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如果一脚正触及地面,该脚成为中枢脚。
若队员的双脚与地面分离,与此同时,其他队员的双脚也触地,那么在一只脚抬起的那一刻,另一只脚便变成了支撑脚。
一旦队员的双脚与地面分离,并且其中一脚先着地,那么该脚便被认定为中枢脚。然而,若队员在空中跳跃后双脚同时触地并停止,则没有任何一只脚能够成为中枢脚。
在比赛中,若某队员已掌控活球且站稳了中枢脚,则其进行带球移动。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枢脚不得抬起。
在进行传球或投篮动作时,球员可以抬起中枢脚,然而,在篮球离手之前,任何一只脚都不允许重新接触地面。
在进行传球或投篮动作时,球员可以起跳并使用中枢脚,然后单脚或双脚同时着地,不过,在球被投出之前,任何一只脚都不允许再次触地。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枢脚不得抬起。
·停止时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脚都不得抬起。
在进行传球或投篮动作时,球员可以使用单脚或双脚进行起跳,然而在篮球离开手之前,脚部不得再次接触地面。
25.2.3 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队员在持球过程中若不慎跌倒,或在地面滑动、躺下或坐下以获取对球的掌控,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
·如果而后该队员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当某队在比赛进行中控制着球权,且比赛计时器正在运作之际,其队员不得在对方球员的限制区域内持续逗留超过三秒钟。
26.1.2 队员在下列情况中应被默许:
·他试图离开限制区。
在规定的范围内,只要他或他的队友在进行投篮动作,且篮球正从投篮者的手中脱离或者刚刚脱离。
·他在限制区内已接近3秒钟时运球投篮。
为确保队员确实站在限制区之外,他需将双足放置在限制区边缘之外的地表上。
第27条 被严密防守的队员
场上有一名球员手持活球,而对方球员则摆出了积极的防守姿态,二者之间的距离不足一米,可见该球员正遭受着严密的防守。
一名被严密防守的队员必须在5秒钟内传、投或运球。
·一名队员在他的后场获得控制活球时。
在掷球入界的过程中,一旦球被后场任意一名队员接触或合法地被其触及,那么掷球入界的队伍依旧保有后场的球权。
·该队必须在8秒钟内使球进入该队的前场。
·没有被任何队员控制,球触及前场时。
·球触及或者被双脚在他前场的进攻队员合法触及时。
·球触及或者被有部分身体在他后场的防守队员合法触及时。
·球触及有部分身体在控制球队前场的裁判员时。
·运球队员在后场往前场运球过程中,双脚和球都进入前场时。
就是球队使球进入该队的前场。
若同一队伍在先前已掌握球权的情况下,因以下情形之一而被判在己方后场进行掷球入界,那么8秒钟的计算应从剩余比赛时间中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一名同队队员受伤了。
·一次跳球情况。
·一次双方犯规。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抵销。
·一名队员在场上控制一个活球时。
在掷球入界的过程中,若球碰触到场上任何一名队员或被其合法触碰到,且此时掷球入界方仍掌握球权,那么该队需在24秒内进行投篮尝试。
一次24秒钟内投篮的构成:
·在24秒钟装置的信号发出前,球必须离开队员的手,而且
·球离开了队员的手后,球必须触及篮圈或进入球篮。
在比赛即将进入最后24秒的尾声,球员进行了一次投篮尝试,而就在篮球在空中飞行的瞬间,24秒的计时器发出了提示音。
若篮球成功落入篮筐,且比赛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应忽略该信号,并记录下该次投篮得分的有效性。
若篮球仅碰触篮圈而未落入球篮,则不构成犯规,相关信号需予以忽略,同时比赛应继续进行。
若篮球未触及篮筐,便已构成一次违规行为。但若对方球员迅速且明确地夺回了球权,那么应忽略该信号,并让比赛得以继续进行。
关系到干涉得分和干扰得分的所有限制应适用。
29.2.1 如果裁判员停止了比赛:
·因为不控制球的球队犯规或者违例(不是因为球出界)。
·因为任何与不控制球的球队有关的正当原因。
·因为任何与双方球队的都无关的原因。
球权应判给先前控制球的球队。
如果掷球入界在其后场执行,24秒计时钟就复位到24秒。
如果掷球入界在其前场执行,24秒计时钟就按照下述原则复位:
比赛一旦暂停,若24秒的计时器上显示的时间达到14秒或更长,计时器便不应重置,而应从暂停那一刻起,持续进行计时。
比赛一旦暂停,若24秒的计时器上显示的时间为13秒或更短,则该计时器需重置,并调整至14秒。
然而,裁判员判定,若对方处于不利地位,那么24秒的计时器应当从暂停时刻开始,不间断地继续计时。
若某一队伍已掌握球权,或者双方均未占据球权,一旦24秒计时器错误地发出警告,该警告应当不予理会,而比赛流程应照常进行。
然而,一旦裁判员判定,控球方处于不利局面,比赛便应立即中止;同时,24秒违例的计时器需进行更正,并将球权判给对方球队。
·球触及后场时。
·球触及或者被有部分身体接触后场的进攻队员合法触及时。
球触及有部分身体接触后场的裁判员时。
是球进入某队的后场。
当控制活球队的球员在其前场区域最后一次触球后,紧接着他或其队友迅速触及了进入后场的球,此时球已经不合法地返回至对方的后场。
该规定适用于该队在前场的一切情形,涵盖掷球入界在内。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球员在前场起跳,且在空中便已掌控球权,随后落地时已进入己方后场的情况。
控制活球的队员不得使球被非法回到他的后场。
比赛中的球权应判给对方,且他们需在犯规发生地点前方最接近的位置将球掷回场内,但若该位置恰好在篮板后方,则不在此列。
第31条 干涉得分和干扰得分
·开始于:当球离开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的手时。
──球从上方直接进入球篮并且停留其中或穿过球篮时。
──球不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时。
──球触及球篮时。
──球触及地面时。
──球成为死球时。
在一场篮球比赛中,若某位球员接触到位于篮筐水平线上的篮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球是下落飞向球篮中。
·在球已碰击篮板后。
在罚球过程中,若队员触碰到朝向球篮且位于篮圈之前的篮球,则视为干涉得分的情况发生。
31.2.3 干涉得分限制适用于:
·球不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前。
·球触及篮圈前。
在完成一次投篮,尤其是最后或仅剩的一次罚球之后,球与篮筐相碰的瞬间,球员会碰触到篮筐或篮板。
在完成一次投篮(紧接着可能还有更多罚球机会)的情况下,若球有可能落入篮筐,此时若有队员碰触到球、篮筐或篮板。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时。
·当球在球篮中,防守队员触及球或球篮而阻止球穿过球篮时。
队员的动作导致篮板震动或试图夺球,裁判根据情况判断,这些行为已对球入篮造成阻碍,或是在球入篮过程中产生了干扰。
·队员抓球篮打球时。
·球在投篮队员的手中或者一次投篮的飞行中,裁判员鸣哨时。
·投篮的球在飞行中,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在球己触及篮圈之后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时,队员不得触及球。
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扰得分的所有限制应适用。
若进攻球员违反了规则,则不得计分。球权将转至对方球员,并由其在罚球线延长线处进行界外球投掷,除非本条款有特殊说明。
31.3.2 如果一名防守队员发生违例,应判给进攻的队:
·当球在罚球中出手时,得1分。
·当球在2分投篮区域出手时,得2分。
·当球在3分投篮区域出手时,得3分。
判给的得分就好像球已进入球篮一样。
若防守方在最后或仅剩一次的罚球环节中实施干扰得分违规行为,进攻方将获得1分,紧接着需对防守方实施技术犯规的相应处罚。
犯规播报
犯规行为即对规则的不遵守,它包括对对方球员的非法身体接触,以及违背体育精神的举止。
一支队伍可能面临任意次数的犯规判定,无论具体处罚措施如何,每次犯规都需予以记录,并在记录簿中详细登记,同时犯规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第33条 接触:一般原则
圆柱体原则是指地面上的队员需占据一个设想中的圆柱体所围成的区域,这一区域不仅涵盖了队员自身的空间,还包括其上方的空间。
圆柱体原则
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臂和双手能够向前伸展至躯干前方,而肘部的弯曲程度则不能超过脚部所在的位置,所以前臂与双手均处于上举状态。至于他两脚之间的间距,则需根据他的身高来适当调整。
在比赛过程中,每位球员均享有权利,可在未被对方球员所占据的任何场地上选定一个位置(即圆柱形区域)。
此原则旨在确保队员所占有的地面区域及其在空中垂直跃起时所占有的垂直空间得到保护。
一旦队员脱离其原本的垂直站立姿态(即圆柱体形状)并同另一名已确立其垂直站立姿态(亦为圆柱体形状)的对方队员产生身体碰撞,那么脱离垂直姿态的队员需对此次碰撞承担责任。
若防守球员从地面垂直跃起(且身处其个人圆柱体内)或在其个人圆柱体内将双手与双臂高举过头,将不会被判定犯规。
进攻队员,无论身处地面还是空中,均不应采取以下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状态的防守队员产生身体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自己扩展更多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中或紧接投篮后伸展他的双腿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33.3 合法防守位置
当一名防守队员:
·面对对手,并且
他就占据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的防守范围从地面延伸至天花板,呈垂直状扩展至该圆柱体的顶部。他能够将双臂和双手高举过头顶,亦或进行垂直跳跃,然而,他必须确保在假想的圆柱体内,手臂和手掌维持垂直状态。
在防守持球或运球的球员时,时间与距离的考量并不适用。
当对方球员在持球者面前占据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哪怕只是瞬间的占据——持球者就必须预见到自己将被防守,并做好随时停下脚步或调整运动方向的准备。
防守球员在确立一个初始的合法防守站位时,必须确保在占据该位置之前,并未与对方球员发生任何接触。
一旦防守队员成功占据了最初的合法防守站位,他可以移动位置来对位防守对方球员,然而,他不得将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伸展出去,通过此类动作制造接触,从而阻止运球球员从他身旁通过。
在评估涉及持球队员发生的冲撞或阻挡行为时,裁判员需遵循以下准则:
防守队员需直面持球者,且双足须同时触地,以此确立一个初始的合法防守站位。
防守队员为了维持最初的合法防守站位,可以选择站立不动、垂直跃起、横向移动或向后退步。
在维持最初的合法防守站位的同时,球员可以迅速抬起一脚或双脚,前提是这种移动是向侧面或后方进行,而非朝向持球球员的前方移动。
接触需在身体躯干部位进行,在此条件下,防守球员将被视为已先行到达接触点。
防守队员一旦占据了合法的防守位置,便可在自己的保护范围内灵活转身,以此减少受伤的风险。
在上述任何情况中,应认为该接触是由持球队员造成的。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场上未控球的球员享有在比赛区域内的自由活动权,他们可以随意移动,并且可以占据那些尚未被其他球员所占据的场地空间。
在对方队员控球防守时,需考虑时间与空间因素。防守者不应过于接近或迅速占据对方球员移动路线上的位置,以免对方球员失去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停下脚步或调整方向。
此距离需与对方队员的速度形成正比关系,应至少保持为正常步数的1步,同时也不宜超过正常步数的2步。
若防守球员在占据起始合法防守站位时,未能充分考虑时间与空间的关系,且与对方球员产生身体接触,则该接触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若防守球员已确立起合法的起始防守站位,那么在保护对手球员时,他们有权进行移动。然而,他们不得在对手球员行进路线上伸出手臂、肩膀、臀部或腿部来阻挡对方球员的通过。球员可以在自己的活动空间内转身,以减少受伤的风险。
33.6 腾空的队员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他可以在球场的其他位置着陆,前提是起跳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通道未被对方球员占用,且起跳时刻的空位尚在。
若队员在空中跃起后着地,然而由于他的冲势,导致他在着地点之外与已合法占据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发生了接触,那么这位跃起队员需对此次接触承担责任。
在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对方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将身体移动至腾空运动员的正下方并与之发生接触,这通常被视为违背体育精神的违规行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甚至可能导致运动员被取消参赛资格。
33.7 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护行为旨在拖延或妨碍对方未持球的球员抵达其期望的球场区域。
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在对手视线之外进行掩护行动,一旦发生接触,双方之间并未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在对手视线所及范围内进行遮挡(无论是前方还是侧面),执行遮挡任务的队员可以自主选择接近对手,以形成遮挡,前提是不得与之发生身体接触。
在为静止的对手提供掩护时,执行掩护任务的球员需确保对手在掩护动作中能够正常地向前迈出一步,且在此过程中不与己方球员发生任何身体接触。
在对手移动的情况下,需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影响。为提供掩护,队友需确保留有充足的空间,使得被掩护者能够通过暂停或转向来规避被暴露的风险。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于正常的2步。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撞人是有球或无球队员推开或移动对方队员躯干的非法身体接触。
阻挡是阻碍持球或不持球对方队员进行的非法身体接触。
若在比赛中,试图进行掩护的球员在移动过程中与对方静止或撤退的球员发生碰撞,那么将被判定为掩护球员犯下一次阻挡犯规。
若队员忽视球,将注意力转向对方球员,并伴随对方球员的移动调整自身站位,除非存在其他影响因素,那么该队员应对所产生的一切身体接触承担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涉及其他情况”,意指隐蔽的队员有意对他人实施推搡、撞击或拉扯等动作。
在比赛中,球员在站位时,将手臂或肘部超出自己的圆柱体范围是允许的;然而,若对方球员试图通过,这些部位必须收回至圆柱体内部。若手臂或肘部超出圆柱体且与对方球员发生接触,则构成阻挡或拉拽行为。
33.10 无撞人半圆区
在球场上绘制出这一无碰撞的半圆形区域,旨在明确一个专设的空间,以便对篮下发生的碰撞或阻挡行为进行说明。
向无撞人半圆区的任何突破情况中,当:
·进攻队员腾空并控制球,并且
·当试图投篮或者传球,并且
·防守队员的双脚在无撞人半圆区内。
在无撞人半圆区域内,进攻球员与防守球员的身体接触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进攻犯规,除非进攻球员不当地使用了双手、双臂或身体部位。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需判断引发身体接触的球员是否从中获得了不正当的收益。若该球员造成的接触在任一维度上限制了对方球员的行动自如,则该接触行为构成违规。
防守队员若在防守时,其手或手臂触及持球或未持球的对方球员身体,并持续接触以妨碍对方移动,便构成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的行为。
持续对持球或未持球的对手进行触碰或所谓的“戳”动作属于违规行为,此类行为容易引发激烈的对抗场面。
当持球的进攻队员:
·为了获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妨碍防守球员的阻挡动作,或是为了在他们之间开辟出更宽敞的空当,需要将防守球员推开。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这是持球进攻队员的犯规。
当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而“推开”防守队员,这是不持球进攻队员的犯规。
垂直原则(圆柱体原则)适用于居中策应。
中场进攻球员与负责防守他的球员均需相互尊重各自在垂直方向上的空间权益(即各自的圆柱体空间)。
在中锋位置上,进攻或防守球员若以肩膀或臀部推开对方球员,或是通过伸展的手肘、手臂、膝盖或其他身体部位限制对方球员的行动,均构成违规行为。
33.13 背后非法防守
防守队员在背后进行的非法动作,指的是他们与对方球员在背后发生的身体碰撞。即便防守队员意图抢夺球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他们从背后与对方球员接触是合法的。
拉拽他人是侵犯对方球员行动自由的违规动作。此类行为(拉拽)可以发生在身体的各个部位。
队员在比赛中,不得以任何身体部位强行推动或尝试推动对方球员,无论是控制球还是未控制球,此类行为均属于违规的身体接触。
侵人犯规定义如下:在球处于活动状态或静止状态时,进攻与防守的球员之间所发生的身体接触行为均被视为违规。
队员不得以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等身体部位,或使身体弯曲至超出圆柱体范围的方式,进行拉扯、阻挡、推搡、冲撞、绊倒对方队员,或妨碍对方队员的移动;同时,亦不得采取任何粗鲁或剧烈的动作来达到上述目的。
34.2.1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若该队正遭受全队犯规的处罚,需依照第41条(关于全队犯规的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一名球员在执行投篮动作时若遭遇犯规,则应依照以下规定,判给该投篮球员一定数量的罚球。
·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
·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2次罚球。
·如果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3次罚球。
比赛节段计时器即将结束或正好发出信号,亦或是在24秒违例计时器响起或正要响起之际,队员遭遇犯规,球仍掌握在其手中,并且完成了投篮动作,该得分不应被计入,而应给予对方2至3次罚球机会。
双方队员在几乎同一时间,各自对对方实施了犯规行为。
对于每位犯规的球员,都应予以记录一次侵犯他人犯规的行为。同时,不应给予罚球。比赛随后应按照以下规定重新启动:
在发生双方犯规的大约同一时间,如果:
在投篮成功得分,或者是在比赛最后时刻或仅剩一次的罚球得分后,应将球权判给未得分的一方,并允许他们从端线任意位置将球投入界内。
一旦某队掌握球或取得球权,便需将该球判还给该队,并在离犯规发生地最近的位置执行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36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裁判员判定,该队员并未按照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进行合法的直接抢球尝试,其行为导致的接触犯规属于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
在整个比赛过程中,裁判员需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进行统一解读,并且仅对其具体行为作出判定。
在判定某次犯规是否违背体育道德时,裁判员需依据以下准则进行判断:
若队员未尽力争抢足球且在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则该行为构成违反体育精神的犯规。
在激烈的抢球过程中,若某队员因动作过激导致接触过度(构成严重犯规),则此行为被视为违背体育精神的违规举动。
若防守球员企图拦截对方发起的快速反击,并在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接触时位于进攻球员与对方篮筐之间无人防守,则此行为构成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若队员在正当的争球过程中出现犯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违背体育精神的犯规。
36.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2 应判给被犯规队员执行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一节。
应按下述原则判给若干罚球: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当一名球员在投篮过程中犯规:若球进篮筐,则需计分并额外获得一次罚球机会。
当队员在进行投篮动作时若被判犯规,且投篮未成功命中篮筐,则需执行2次或3次罚球。
一旦队员累计两次因违反体育道德而受到犯规记录,便应剥夺其参赛资格。
若队员在36.2.3条款所述情形下被剥夺参赛资格,仅应对其违反体育精神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不得再额外实施取消其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37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队员、替补球员、被淘汰的球员、教练、助教以及随队人员若出现任何严重违背体育精神的举止,都将被视为取消其参赛资格的违规行为。
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需由记录表上所列的助理教练员接任,若记录表上未列出助理教练员,则由队长(CAP)负责接替。
37.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每当运动员根据这些规定中的每一条款被剥夺参赛资格,他必须前往该队伍的休息区,并在比赛全程内驻留其中,或者,他亦有权选择退出体育馆。
37.2.3 罚球应判给:
若涉及非身体接触的违规行为,应由对方教练员指派本队中的任意一名队员。
·(如果是一起身体接触犯规):被犯规的队员。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37.2.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若在队员执行投篮行为时出现违规,且投篮未能成功命中篮筐,则需执行2至3次罚球。
比赛的正当性要求参赛的各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队员、替补、教练、助教、被淘汰的球员以及随队工作人员,与裁判、记录员以及技术代表(若在场)之间保持和谐与真挚的协作。
每支球队都应竭尽全力争取胜利,然而,赢得比赛的过程必须恪守体育道德规范和公平竞赛的原则。
任何行为,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反复出现的合作不积极,亦或是违背了规则的精神实质,均视作一次技术性违规。
裁判员能够通过给予警告或是适度容忍那些明显是无心之失、轻微且不影响比赛进程的违规行为,来避免技术性犯规的发生,前提是这种违规行为在受到警告后不再重复出现。
若在球成为活球状态时,裁判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则需立即终止比赛并记录一次技术犯规。对于技术犯规,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违规行为被发现至比赛暂停期间,任何发生的事件均应视为有效。
比赛中可能会出现与体育道德精神及公平竞技原则相悖的暴力举动。裁判员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必要时,可借助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协助进行干预。
无论何时,在比赛过程中或其周边区域,无论是队员、替补、已退场的球员、教练、助教还是其他随队人员,一旦出现暴力举动,裁判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若上述人员公然对对方队员或裁判员进行挑衅,将自动丧失参赛资格。同时,裁判员有责任将这一事件及时上报给赛事组织机构。
保安人员有权进入比赛区域,前提是裁判员提出这一需求。不过,一旦发现意图明显的暴力倾向观众混入场地,保安人员需迅速采取行动,确保球队和裁判员的安全。
所有区域,无论是入口、出口、过道还是休息室等,均由竞赛组织单位及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安保人员共同管理。
裁判员严格禁止任何队员、替补队员、已退场的队员、教练、副教练以及随队人员实施可能损坏比赛器材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38.3.1技术性违规行为不涉及身体接触,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多种类型,例如但不限于:
·无视裁判员的警告。
·无礼地碰触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动。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动妨碍其视觉。
在球成功穿过球篮后,有人故意碰触球或妨碍快速完成掷球入界动作,以此手段来拖延比赛的进行。
·跌倒以伪造一次犯规。
篮圈上悬挂着,队员的体重得以由篮圈承担,除非在完成扣篮动作后,运动员迅速握住篮圈,亦或是裁判判定,该动作是出于避免自己或他人受伤的意图。
若在最后一投或唯一一次的投篮尝试中,防守方球员干预了得分,进攻方将获得1分,并且对那位防守球员实施技术犯规的处罚。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球员、被淘汰的球员或随队人员若出现技术性犯规,可能是由于在与裁判、技术代表、记录台工作人员或交流过程中表现出不礼貌的行为,或是违反了程序性或管理层面的规定。
38.3.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教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因自身违背体育伦理准则而累计受到两次技术犯规(标记为“C”)的记录时。
球队席上的相关人员,包括助理教练、替补球员、被淘汰的队员以及随队人员,因违背体育精神,累计受到了三次技术犯规的处罚,其中三次均被记录为“B”等级,或者至少有一次被记录为“C”等级。
若教练员在38.3.3条款所述情形下遭受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则仅对技术犯规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不得对其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措施予以执行。
对队员实施技术犯规的处罚,需将此犯规记录在队员个人档案中,同时也要纳入球队整体犯规次数的统计。
对教练员(标记为“C”)、副教练员(标记为“B”)、替补球员(标记为“B”)、被淘汰的球员(标记为“B”)以及球队随行人员(标记为“B”),其处罚需记录在教练员名下,且这些犯规不计入球队整体的犯规总数。
38.4.2 应判给对方队员1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肢体冲突发生在两名或多名队员、替补队员、已出局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以及随队人员等互为对方阵营的个体之间,这类冲突被定义为打架行为。
本规定仅针对那些在发生斗殴或在可能引发斗殴的场合中,超出球队休息区边界的替补球员、被淘汰的球员、教练、副教练以及随队工作人员。
在发生斗殴或可能引发斗殴的任何情形下,若替补球员、被淘汰的球员或随队人员擅自离开球队席区域或其边界,则应被剥夺参赛资格。
在发生斗殴或在可能引发斗殴的任何情境下,教练员或其助手仅能从球队休息区走出,以协助裁判员维护或重建秩序。在此类情形下,他们不应遭受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若教练员或其助理在离开球队休息区时,未能提供帮助或尝试协助裁判员维护或恢复赛场秩序,则该教练员将被剥夺参赛资格。
无论因离开球队席区域导致失去比赛资格的教练、替补球员、被淘汰的队员或是随队人员有多少人,均需对教练员记录一次独立的技术犯规行为(标记为“B”)。
若双方球队的队员依据本规定被剥夺参赛资格,且未涉及其他违规处罚,比赛应依照以下说明重新启动。
由于打架而停止比赛,大约在同一时间,如果:
·投篮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一旦某队获得球或掌握球权,便需将球判归该队,并在记录台对面中线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所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行为,应依照B.8.3条款所述进行记录,且不计入全队的犯规总数之中。
对于所有可能涉及场上斗殴的球员,或是在斗殴发生前所涉及的所有可能违规行为,均需依照第42条(特殊情况)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规定播报
第40条 队员5次犯规
该队员累计犯规达到5次,包括侵入犯规和技术犯规,裁判需告知他,他需立刻退出比赛,且必须在30秒内完成替换。
在之前,该队员已经累计第五次犯规,这一犯规行为被视为可能导致其被淘汰的犯规,因此被记录在教练员的名单上,同时在记录表上也以“B”的形式进行了标注。
当某队在一场比赛中累计犯规次数达到4次时,该队便进入了全队犯规被处罚的阶段。
比赛休息时段内,任何全队所犯的违规行为,均应视作发生在下一节或加时赛期间的犯规。
在比赛的决战阶段,任何队伍所犯下的集体犯规行为,均应视作发生在第四节的犯规。
当某支队伍正面临全队犯规的处罚期间,针对任何未进行投篮动作的球员所犯的侵人犯规,均应判定为两次罚球机会,以替代原本的掷球入界程序。
若活球队的队员或掌握球权的队员出现侵犯他人犯规行为,此类犯规应判定对方球员进行一次界外球投掷。
第42条 特殊情况
在经历了一次违规行为后,若在相同停止比赛计时钟的时段内再次出现一次或多次违规,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状况。
42.2.1 应登记所有的犯规,并确认所有的罚则。
42.2.2 应确定所有犯规发生的次序。
双方球队在比赛中所受的同等处罚以及各自犯规所导致的处罚,均需依照判决的先后顺序进行抵消。一旦这些处罚被正式记录并完成抵消,便等同于它们未曾发生。
在作为最终处罚措施之一的控球权方面,应当剥夺之前所获得的控球权。
在首次或仅此一次的罚球投掷过程中,亦或在执行球权恢复的掷球入界动作时,只要球已进入比赛状态,那么该次罚球便不能再被用作抵消其他任何一次罚球。
42.2.6 所有剩余的罚则应按它们被宣判的次序执行。
若在双方球队相互抵消等额的处罚后,不再存在其他待执行的处罚措施,比赛则需依照以下规则重新启动。
第一次违犯发生的大约同一时间,如果:
• 投篮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一旦某队获得控球或球权,便需将球判还给他们,并在距离首次犯规发生地最近的位置进行掷球入界。
一次罚球赋予某位球员在罚球线后半圆区域内,无需与他人争抢,获得一分的机会。
在一场比赛中,因单次犯规而引发的全部罚球以及后续的球权,统称为一个罚球单元。
43.2.1 当宣判了一次侵人犯规,应按下述原则判给罚球:
·被犯规的队员应执行全部罚球。
·如果他被替换,他必须在离开比赛前执行完罚则的全部罚球。
若他因受伤、累积第五次犯规或被剥夺参赛资格而不得不退出比赛,其替补球员需负责完成罚球。若缺乏合适的替补球员,则应由其教练指派一名队友代为执行罚球任务。
宣判技术犯规后,对方教练需指派本队球员进行罚球。
42.2.3 罚球队员:
·应在罚球线后并在半圆内占据一个位置。
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罚球,并且必须确保球是从空中飞入篮筐,或者球体直接接触篮圈。
·在裁判员将球置于他可处理时,在5秒钟内应将球出手。
球员不得越过罚球线或踏入限制区域,除非球已成功投入篮筐或触碰到了篮筐。
·不应做假动作罚球。
在分位区的队员可以占据那些错综复杂的分位空间,这些区域的尝试应当被视为1米的距离。
在罚球中,这些队员们不应该:
·占据他们无权占据的分位区。
球在脱离罚球球员控制之前,不得进入限制区域、中立地带,亦不可超出其分位范围。
·用他们的行为扰乱罚球队员。
队员若未处于分位区域,需驻足于罚球线延长线及三分线之后,直至罚球动作完成。
在完成罚球动作之后,紧接着将进行下一个罚球环节或掷球入界,此时场上的所有球员均需站在罚球线延长线以及三分投篮线之后。
违反第43.2.3、43.2.4、43.2.5或43.2.6条款的行为被视为违规。
若罚球命中且罚球手出现违规行为,则中投不应被计入得分。
应当将球权判给对方球员,并让他们在罚球线的延长线上将球掷回场地,但这一操作不适用于紧接着进行下一次罚球或处理球权的情况。
若罚球得分,且在罚球队员之外的其他队员出现违规行为:
·如果中篮,应计得分。
若为最后一次或仅此一次的罚球机会,则需将球权判给对方球员,并允许其从端线任意位置将球投掷入场。
43.3.3 如果罚球不成功并且发生违例:
在执行最后一次或仅剩一次的罚球时,若罚球队员的队友出现违规行为,则应将球权判给对方球员,由其在罚球线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除非该方队伍在此前已拥有球权。
·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违例,应判给罚球队员再罚一次。
在最后的或仅有的那次罚球环节,双方球队均出现了违规行为,并且还发生了一次跳球的情况。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若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某项规则被不慎忽略,则裁判员有权对其错误进行更正: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不正确地判给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许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罚球。
为了纠正前面所提及的错误,相关失误必须在比赛计时器启动之后,且在首次死球发生,球变为活球之前,由裁判员、技术代表(若在场)或记录台工作人员发现。
当裁判员察觉到存在可修正的错误时,他们有权即刻暂停比赛,前提是不对任何一队造成不利影响。
在失误发生后至失误被察觉之前,所有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得分记录、消耗的时间以及额外进行的动作,均应视为有效。
在失误得到修正之后,除非规则中有特别说明,比赛需在因修正失误而暂停的地点重新启动,同时应将球权判给在暂停比赛时原本持有球权的队伍。
44.2.5一旦一个可纠正的失误被发现了,并且:
若涉及纠正错误的球员在合法更换出场后坐在球队替补席上,他需重返比赛场地对所犯错误进行修正,在此过程中,他将恢复为一名正式队员。
一旦完成改正,他得以继续参与赛事,然而,若他已提出过一次合法的替换请求,那么他才有权离开比赛区域。
若该队员因受伤、累计五次犯规或被剥夺参赛资格而需被替换,接替其位置的队员需负责纠正之前的失误。
一旦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完成了签名,任何可更正的错误便无法再进行修正。
在主裁判员于记录表上完成签名之前,若记录台人员在记录比赛进程、操作比赛计时钟与进攻计时钟时出现任何错误,诸如比分、犯规和暂停的次数,以及比赛或进攻时间的消耗或遗漏,裁判员们均有权在任何时刻进行更正。
44.3.1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由于失误导致的罚球应予以撤销,同时比赛应依照以下规定重新启动:
若比赛过程中出现失误且计时器未启动,则应将球权判给原本罚球权被取消的队伍,并要求该队从罚球线延长线处将球掷入场地。
•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
当失误被揭示出来后,掌握球(或持有球权)的队伍与最初控制球的队伍是同一个队伍;或者,
——在失误被发现时没有球队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拥有球权的队。
一旦比赛计时器启动,若在失误被发现时,掌握球权(或拥有球)的队伍并非在失误发生时掌控球的队伍,那么就会触发一次跳球的情况。
一旦比赛计时器启动,若在失误被发现后,对犯规行为判定包含罚球,则必须执行罚球。紧接着,应将球权判给失误发生时掌握球权的队伍,并让其掷球入界。
44.3.2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若失误发生之后球权未发生转移,那么在纠正失误的过程中,比赛应当像任何常规的罚球结束后那样,重新启动。
若在误判将球权判给掷球入界的一方后,该方成功得分,那么对此失误将不予追究。
44.3.3 允许错误的球员执行了罚球:
应当取消应执行的罚球,同时,若罚球中包含的球权属于罚则的一部分,也应予以取消。随后,应将球判给对方,并要求其在罚球线的延长线上进行掷球入界操作,除非存在其他需要执行的违犯罚则。
第45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裁判员需包括一名主裁判员以及一名或两名副裁判员,他们的工作将得到记录台工作人员和技术代表(若在场)的协助。
记录台应由一名负责记录的人员、一名协助记录的助手、一名负责计时的计时员以及一名专责进攻计时的计时员共同组成。
技术代表需位于记录员与计时员之间,在比赛过程中,其主要任务是监察记录台工作人员的操作,同时与主裁判及副裁判紧密配合,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担任比赛裁判的人员不得与比赛场上的任何一队建立任何形式的联系。
裁判员、记录台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代表需遵循本规则进行比赛指导,同时他们无权对规则进行任何修改。
裁判员的着装应包括裁判员衫、配以黑色长裤、黑色袜子以及黑色篮球鞋。
45.7 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应分别着装一致。
第46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6.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明确指定使用官方的比赛计时器、进攻计时器以及秒表,并对记录台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在比赛中,需从主队所提供的至少两个已使用过的球中选出用于比赛的球。若这两个球均不适宜用作比赛球,裁判员有权从这些球中挑选出最合适的球。
46.4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体。
46.5 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他节。
46.6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46.7 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在比赛结束之际,亦或在他认为必要之时,应细致地检查记录表格。
比赛时间终了后,需核实并签署记录表,此举标志着裁判员对赛事的管理职责以及与赛事的互动关系正式结束。裁判员的职责从比赛前20分钟踏入场地那一刻起开始生效;直至比赛结束的计时器发出信号并得到裁判员的确认后,其职责也随之终止。
在签署记录表之前,需于更衣室内,于记录表的反面进行相应记录。
·任何弃权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参赛队员或教练组成员在比赛正式开始前20分钟以内,或者在比赛结束并完成官方记录表的签署过程中,若出现违背体育精神的举动。
在此情形下,负责比赛的裁判长(若技术代表在场,则由其负责)需向赛事的主办单位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
在需要作出最终裁决或裁判员观点出现分歧的情况下,需做出最终判断。为了形成这一最终判断,裁判员可以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若在场)以及记录台工作人员进行商议。
在签署记录表之前,他拥有权利,若该系统提供,则可批准并使用即时回放系统(IRS)来做出判断:
·在每节或每一决胜期最后时刻,
——在比赛计时钟的结束信号鸣响之前,那记投篮是否已经成功出手。
——比赛计时钟是否应显示或显示剩余的比赛时间,当
·投篮队员造成了一起球出界违例;
·在某节或某个决胜期比赛结束前判罚了一次犯规。
在第四节的比赛以及每一场关键对决的计时器上,当显示剩余时间达到或不足两分钟时:
——一次成功的投篮出手是否是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起之前。
——宣判任何犯规之前是否投篮已经出手。
——确认最后使球出界的队员。
——一次成功的中篮,应记录2分还是3分。
在宣判投篮队员犯规、球未成功入篮的情况下,需决定是给予2次还是3次罚球机会。
在比赛计时钟或进攻计时钟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多少比赛以及进攻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辨别正确的执行罚球的队员。
——辨别一起打架中涉及的球队成员和随队人员。
46.13 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裁判员拥有权力,对发生在比赛界线内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邻线后的区域,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定。
在比赛规则被违反、一节比赛结束,或者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暂停比赛的情况下,裁判员需吹响哨子。然而,在投篮或罚球成功得分,或者球变为活球时,裁判员则不应吹哨。
在判定身体接触或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裁判员需在每个具体案例中严格遵循并综合考量以下几项核心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裁判员在运用“有利/无利”原则时,不应试图通过中断比赛的连贯性来对伴随的身体接触进行惩罚,因为此类接触并未为负有责任的球员带来任何利益,同时也没有使对方球员处于不利境地。
在每一场比赛中,必须保持运用常识的连贯性,同时要牢记队员们的技能水平,以及他们在赛场上的表现、态度和举止。
在维持比赛秩序与流畅度之间的协调统一,参与者需具备一种对选手意图及何种判罚符合比赛规则的敏锐“感知”。
若任一队伍提出异议,主裁判(或技术代表,若其已到场)需将所提异议的具体原因及事件经过,以书面形式上报给赛事的主办机构。
若裁判员遭受伤害或因其他因素在五分钟内无法继续执行任务,比赛仍需进行。在此期间,其他裁判需独立完成剩余的比赛任务,除非存在合适的替补裁判员可以顶替。在与技术代表(若在场)进行协商后,剩余裁判将共同决定是否进行替换。
在国际比赛中的任何场合,若确保判决明确无误系属必要,宜采用英语进行口语表达。
每位裁判员在其职责所及的范围内有权进行判决,然而,他们不得对其他裁判员所做出的判决予以忽视或提出质疑。
裁判员在执行和阐释篮球比赛规则时所作出的任何判断,无论其是否为明确裁定,均具有最终效力,不得受到质疑或忽视,除非存在允许通过申诉途径的情形。
第48条 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职责
48.1 应给记录员提供正式的记录表,他应:
在比赛开赛之际,需记录参赛选手及替补选手的姓名与编号。若在比赛初始阶段,5名首发选手或替补选手的编号出现违规情况,相关人员应立即告知最近的裁判。
·在累积分表上登记投篮和罚球得分。
将每位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记录于其个人名册。一旦某运动员累计犯规达到五次,记录员需即刻告知裁判。同时,教练员的违规行为亦需记录在案,若教练员因违规被剥夺比赛资格,记录员同样需立即通知裁判。同样,一旦某名队员累计出现两次技术性犯规、两次体育道德违规行为,或者一次技术性犯规伴随一次体育道德违规行为,且其比赛资格应当被剥夺,那么他应当立即向裁判员报告此情况。
暂停登记已暂停。一旦有队伍提出暂停申请,一旦有暂停机会出现,应立即通知裁判。若教练员在当前半场或加时赛中暂停次数用尽,他必须通过裁判告知对方教练。
在比赛中,操作交替的指示通过箭头标示着后续的交替拥有权。当上半场结束时,考虑到下半场球队将进行球篮的更换,记录员需立刻调整箭头的指向,使其指向下半场的交替拥有方。
48.2 记录员还应:
举牌动作需明确指出每位队员犯规的具体次数,确保双方教练员都能清晰看到。标志牌上会显示该队员累积的犯规次数。
在比赛中,当某支队伍连续四次犯规后,一旦球进入活跃状态,裁判就会将全队犯规的标识牌置于记录桌,并将它放置在靠近该队座位区的末端。
只有当球处于静止状态,并且在此球重新变为可比赛状态之前,记录员需发出指示。记录员的指示音不会导致比赛计时器或比赛的中止,也不会使球变为静止状态。
48.3 助理记录员应操纵记录板和协助记录员。
若记录板与正式记录表间存在任何分歧未能妥善处理,则应采纳记录表内容,并对记录板进行必要的修正。
48.4 如果在记录表中的记录错误被发现:
·在比赛中,记录员必须等到第一次死球时才发出他的信号。
比赛时间终了,主裁判员签字之先,此错误必须得到修正,即便此举可能对比赛最终成绩产生影响。
一旦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完成签字,该错误便无法被修正。此时,主裁判员或技术代表(若在场)需向赛事组织方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
第49条 计时员:职责
49.1 应确保计时员配备一块用于比赛计时的时钟以及一块秒表,同时还需:
·计量比赛时间、暂停和比赛休息期间。
·保证一节比赛结束时自动地发出非常响亮的信号。
若信号未能正常工作或未被人耳捕捉,他必须迅速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向裁判员发出警报。
49.2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比赛时间,
·当下列情况时,开动比赛计时钟。
——跳球中,球被跳球队员合法地拍击时。
若在最后或唯一的一次罚球尝试中未能得分,且球依然处于活跃状态,该球触碰到了场上的某位球员,或者被对方合法地接触到。
——掷球入界中,球触及一名场上队员或被他合法触及时。
·当下列情况时,停止比赛计时钟。
——在一节比赛结束但比赛计时钟没有自动停止时。
——活球中裁判员鸣哨时。
——某队已请求了暂停,对方队投篮得分时。
在比赛进入第四节或任何加时阶段,当计时器上显示剩余时间不足两分钟时,进行投篮得分。
——某队控制球,进攻计时钟响起信号时。
49.3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暂停:
·裁判员鸣哨并给出暂停手势,立即开动秒表。
·当暂停已走过50秒时发出他的信号。
·当暂停已结束时发出他的信号。
49.4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要比赛休息期间:
·当先前的一节已结束时,立即开动秒表。
在第一节和第三节开篇前,当距离这两节正式开始分别还有3分钟和1分30秒时,需及时通知裁判员。
在第二节、第四节以及每个关键时刻来临之前,他会在该节比赛开始前30秒准时发出指示。
·当比赛休息期间结束时,发出他的信号并同时立即停止秒表。
第50条 进攻计时员:职责
应给进攻计时员提供一个进攻计时钟,并按下述要求操作:
50.1 开动或重新开动进攻计时钟,当:
在比赛中,当某队掌握着球权时,若对方球员只是轻轻碰触到球,而原控球方依然保持对球的控制,那么便不会开启新一轮的投篮回合。
·在掷球入界中,球触及或被场上任何队员合法触及时。
暂停进攻时间的记录,同时不将计时器归零,并确保剩余时间清晰可见,随后判定由先前掌握球权的队伍执行掷球入界,其原因是:
·判给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相互抵消。
50.3 停止进攻计时钟,复位至 24秒钟或无显示,当:
当球碰触到对方篮筐的篮圈(除非球被夹在篮圈与篮板之间),那么控制权将转移到之前未控制球的队伍手中。
·该队获得后场掷球入界球权;
——由于一起违犯所造成的结果,
——比赛因与控制球球队无关的行为被停止,
比赛之所以被叫停,是因为其发生与双方球队均无直接关联,并且若不这么做,可能会使其中一方处于不利地位。
·控制球队发生了违犯;
在停止进攻计时钟的同时,不将其重置至24秒,确保剩余时间清晰可见;此时,若判决原控制球队在前场进行掷球入界,且进攻计时钟上显示的时间为14秒或超过14秒。
·由于一起违犯所造成的结果;
·比赛因与控制球球队无关的行为被停止;
比赛因涉及双方球队均无直接责任的因素而暂停,除非此举可能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
在进攻计时钟暂停并归零至十四秒位置,且该时间清晰可见时,当:
判给原控制球队在前场进行界外球,同时进攻计时器上显示的时间为13秒或更短。
——由于一起违犯所造成的结果,
——比赛因与控制球球队无关的行为被停止,
——比赛因与双方球队都无关的行为被停止,除非对方会被置于不利。
在投篮未命中、执行最后一次或仅有的罚球、或者传球过程中,若球碰触到篮筐,那么球权将保留给最初掌握球的队伍。
在比赛进行到某一节,一旦球成为死球且比赛计时器停止运作,紧接着任一队伍若成功获得对球的控制权,并且当比赛计时器显示14秒时,进攻计时器应当停止计时:进攻计时器的启动不会中断比赛计时器的运行或比赛本身,也不会导致球变成死球状态(除非有队伍正在控制球)。
技术代表播报
职责和权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