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时间到!球迷兴奋伪球迷刷感,一起嗨翻这杯青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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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8 / 13
在大陆境内,除了那些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没有总台总经理室明确同意,都不能利用电视频道、广播电台、网络平台、手机通讯网络、网络电视、手机电视、各种应用程序以及所有其他的声音影像传播手段或渠道,通过现场直播、稍后播放、单独点播、循环轮播、观看录像、文件下载,或者在电影院线、公共场所等场合播放等任何形式,来使用卡塔尔世界杯的相关声音影像资料、电视广播信号,或是任何与之关联的视听材料。
(某网络售票平台显示的球赛购票信息)
万达曾大手笔并购盈方
转播权究竟有无下放到影院?
大家都知道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是铁杆足球爱好者,1993年“大连万达队”加入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时,一度是中国最耀眼的俱乐部。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所述,万达集团是中国唯一一家获得FIFA国际足联顶级合作伙伴资格的企业,并且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一级赞助商,其享有的权益涵盖了世界杯相关的知识产权,例如Logo、图像等的使用授权;还包括企业品牌展示的途径,例如赛场周边的广告位;世界杯官方网站、出版物中的品牌露出机会;门票的持有权以及在门票上的品牌标识权;还有为客户在世界杯赛场安排活动和参观的权限等等。
根据公开信息,2015年2月,万达完成了对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的收购,该集团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体育市场营销机构,同时也是全球体育媒体制作与转播领域规模最大的公司之一,并且掌握着世界杯转播的独家权利。
(万达集团并购盈方体育。互联网资料图)
理论上万达集团具备世界杯转播资格,不过央视掌握内地转播主导权,二者关系如何?有知情人士透露,当前国内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模式是各平台向央视获取转播内容,而央视的转播内容源自盈方供应,现在盈方已被万达集团控股,从这个角度看,实际上是央视通过万达集团取得转播权。
因此,万达企业运营的电影院播放中央台传输的足球赛转播内容,同时销售观影名额,到底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杰表示,需明确国内转播权是否具备专有和排他性质,若央视享有专有和排他性授权,任何组织机构若要再次运用央视转播内容,就必须获得央视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电影院里转播球赛在国际上也有先例。互联网资料图)
电影院放球赛有先例
但实施有困难
早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期间,部分影院曾播放世界杯赛事,依据当时广电总局的许可,影院每放映一场比赛都要搭配影片连续播放,票房收入需分配给中影数字院线与央视,剩余部分还需缴纳至电影专项基金。
但当时在影院观赏世界杯并不普遍,主要因为费用高昂,2010年1月4日《阿凡达》在内地上映后推动了立体电影的发展,那一年重点宣传的是体验“立体世界杯”,这涉及到影院进行设备更新的需求。
根据《新京报》的先前消息,依照中影数字院线和央视给出的价格,若50家影院参与转播,每家影院的设备更新大约需要15万元。若将此费用分摊到25场活动中,单场活动的设备开销为6000元。根据全国平均上座率10%到20%估算,每场演出在300人左右的剧场,实际到场观众大约有30到60名,不包括影院的员工薪酬和水电等运营开支,仅计算设备与版权费用,每位观众的票价大约是150元。
除去宣传开支、上缴电影专项经费以及与央视的分成,影院若要实现盈利,票价需达到200元起步,这个价位即便在2022年也相当高昂。
(酒吧看球是不少球迷的夏季消遣。互联网资料图)
有人或许会疑惑,以往夏季世界杯期间,酒吧、夜店以及餐馆等场所观看赛事却不受版权限制,为何这些地方播放世界杯没有版权纠纷?有相关人士说明,这些场所售卖的是餐饮和酒类产品,场地提供方并未对“观赛”行为单独收费,假如影院能够无偿播放世界杯,或许可以避免版权争议,然而不盈利又需承担经营开销,影院又为何要这样做呢?
电影院放映足球赛事,除了版权限制,还受诸多条件约束,2002年日韩世界杯期间,因时间差对国内观众较为便利,但其余届次世界杯多与当地作息不合,影院作为商业设施,需协调商场运营时间,凌晨两点或四点的赛事,即便仅有三五个观众,影院仍需维持正常运作,此种安排实属不经济。”郑州一位影院经理说。
【延伸】
赛事转播侵权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中未形成统一认识
赛事直播的转播,在司法领域当前尚未达成一致看法,各法院对于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解不尽相同,向会英作为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秘书长,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及世界体育法协会理事,曾通过剖析若干相关案例展开过研究。
二零零九年,当中视国际网络公司对世纪龙公司提起诉讼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专门用于现场转播体育活动的电视节目,尽管在独创性表现上未达电影电视作品的标准,依然属于声音图像的集合,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作为声音图像制作者在网络分发方面的权利。
二零一三年,针对体奥动力与土豆网的法律纠纷,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明确指出体育比赛直播授权并不属于具有原创性的艺术创作,直播权、独家直播授权、网络直播授权等并非法律规定的独占权利,而是赛事主办方依据组织章程或相关合同所获得的商业性权益。该判决判定赛事转播权属于契约性权利,运用契约法规制赛事转播权是现今可行的路径,不过契约法规制有其固有的不足之处。
二零一七年,于新浪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案里,北京朝阳法庭裁定中超直播影像属于具备独创性质的作品,该企业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审理过程指出,体育赛事的转播节目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维护,不过并未涵盖赛事转播权最初的供给方以及赛事主办方的身份。
司法部门在处理体育比赛转播授权纠纷时的裁决分歧,更加凸显了当前对于比赛转播授权的法律保障存在明显缺陷。